勞資糾紛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否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調解成立)

案件概述

原告自101年3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正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據被告於102年8月、9月以業務緊縮為由,而通知原告終止僱傭契約,原告遂委託本所辦理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至復職日止之薪資,最終雙方調解成立。

歷審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8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2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8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33號判決(和解)

案件概述

原告於94年7月起受僱於被告康和證券公司,詎料被告康和證券公司卻於104年10月要求原告離職,原告乃委請本所辦理,最終雙方和解成立。

歷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原先係受僱於被告璟豐公司,被告璟豐公司於98年11月違法解僱原告,原告遂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經另案判決確定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嗣被告璟豐公司又未安排與原職務相當之工作,並再度違法解僱原告,原告爰再委託本所辦理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獲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於95年3月起受僱於被告統聯公司擔任駕駛員,原告於97年11月因駕駛大客車時發生行車糾紛,而遭訴外人毆傷,治療期間內,被告統聯公司違法終止僱傭契約,經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而獲勝訴判決,後又因治療神經病變至醫院復建後,返家途中又逢車禍,嗣經認定為職業災害,然被告統聯公司又於其治療期間中違法解僱,遂提起確認僱傭訴訟,被告統聯公司遂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7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7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26號裁定

案件概述

原告璟豐公司主張其於前案確認僱傭訴訟確定後,已依照判決給付薪資,並通知被告復工,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報到,繼續曠工達三日以上,故原告璟豐公司復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被告遂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裁定

案件概述

原告璟豐公司主張被告等13人先前曾對原告璟豐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經另案判決僱傭關係存在,嗣後原告璟豐公司已依判決主文給付薪資,並通知被告等人辦理復職,然被告等人卻拒絕辦理報到且曠職三日以上,原告璟豐公司僅得通知終止僱傭契約,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之訴,另就被告等人自其他公司取得之薪資主張應扣除此部分之轉向所得,返還原告璟豐公司已給付之薪資,被告等人遂委託本所辦理,獲部分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判決

給付薪資、加班費、獎金、員工紅利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91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前於被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因認被告豪泰公司有剋扣薪資且未給付加班費,爰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被告豪泰公司爰委託本所辦理,獲部分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0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裁定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違法終止僱傭關係,爰請求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給付薪資,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託本所辦理,獲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2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判決(撤回第一審之訴)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其於95年8月受僱於被告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詎料,被告英倫梅洛赫公司短付延長工時工資,且擅自調降每月工資,又無故扣留薪資,原告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短少之薪資及資遣費,被告英倫梅洛赫公司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最終原告並撤回第一審之訴。

歷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1號裁定

案件概述

原告於94年6月起受僱於被告康和證券公司,詎料被告康和證券公司卻於104年5月要求原告離職,原告為維持和諧方同意終止勞務給付契約,然被告為依勞基法、工作規則及勞退條例支付款項,原告乃委請本所辦理,最終雙方條解成立。

歷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自79年1月起受雇於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至94年1月申請退休時,發現被告統聯公司未依法計算延時工資,致短發退休金及老年給付,原告遂委託本所辦理,請求給付加班費、退休金及老年給付,獲部分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等8人原先均受僱於被告璟豐公司,被告璟豐公司先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原告等8人遂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用關係存在,經另案判決確定兩造間均有僱傭關係存在,原告等8人再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被告璟豐公司短付之獎金,獲部份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自87年3月起受僱於被告璟豐公司,被告璟豐公司於99年9月以原告違反工作原則,情節重大為由,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原告遂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經另案判決確定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嗣原告復職後,被告璟豐公司又未安排與原職務相當之工作,原告爰終止勞動契約,並起訴請求被告璟豐公司給付資遣費、特別休假之薪資,經另案判決原告勝訴,原告再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被告璟豐公司短付之獎金,獲部份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等13人原先係受僱於被告璟豐公司,被告璟豐公司於97年11月以經濟不景氣等緣由強行資遣原告等人,原告等13人遂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經另案判決確定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嗣原告復職後,被告璟豐公司又未給付復職日前之員工紅利,原告等13人再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被告璟豐公司短付之員工紅利,獲部份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

給付資遣費、退休金、老年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2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解雇,嚴重侵害原告之勞工權益,故終止勞動契約,並委請本所訴請被告統聯公司給付資遣費,獲部分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89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自78年起受雇於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至96年4月申請退休時,被告統聯公司以不當方法減少原告退休前之薪資,以短發退休金,原告爰委託本所辦理訴請給付退休金及老年給付,獲部分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5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前於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受僱擔任駕駛員之工作,然被告統聯公司竟違法片面減薪,原告遂於96年5月終止勞動契約,並委請本所辦理請求給付資遣費,獲部分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自78年起受雇於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至96年2月申請退休時,被告統聯公司以不當方法減少原告退休前之薪資,以短發退休金,原告爰委託本所辦理訴請給付退休金及老年給付,獲部分勝訴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自79年起受雇於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至96年4月申請退休時,被告統聯公司以不當方法減少原告退休前之薪資,以短發退休金,原告爰委託本所辦理訴請給付退休金及老年給付,獲部分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8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自93年受僱於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嗣97年1月退休時發現被告和欣公司低報原告每月工資,致原告受有損害,且任職期間被告和欣公司未經同意擅自扣減薪資,原告爰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短少之老年給付,獲部分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勞上易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自78年11月起受雇於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至93年11月申請退休時,發現被告統聯公司未依法計算致原告之退休金及老年給付均有短少,原告遂委託本所辦理,請求給付短少之退休金及老年給付,獲部分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40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黃某自79年12月起受雇於被告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而至95年5月辦理退休,原告許某則是於79年4月起受僱於被告統聯公司,後至95年7月辦理退休,原告等均發現被告統聯公司未依法計算致原告之退休金及老年給付均有短少,原告等人遂委託本所辦理,請求給付短少之退休金及老年給付,獲部分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9號判決

其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自75年10月起受僱於被告璟豐公司,被告璟豐公司竟於99年9月片面否認與原告之僱傭關係,原告遂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璟豐公司之僱傭關係存在,經另案判決確定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嗣後,被告璟豐公司僅給付部分薪資,而拒絕原告提供勞務,且未依約給付主管津貼、年終獎金、員工紅利等,原告爰再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被告璟豐公司履行契約,獲部份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