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託案件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49號裁定

案件概述

原告向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請求確認其所有土地上設置公墓墓碑的行政處分無效,並應將「台北縣淡水鎮第十公墓」之墳墓全部遷移,經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函覆系爭土地於墳墓設置條例公布施行前即早已存在,故無該條例之適用,又設置公墓標誌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因此原告之陳情請求於法無據,故駁回原告之陳情,原告不服,爰向行政法院起訴,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經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獲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71號裁定

稅捐事務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818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公司於臺北縣淡水鎮新建集合住宅,經臺北縣淡水鎮公所依臺北縣淡水鎮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課徵建築工地臨時稅,原告不服課稅決定,爰向行政法院起訴,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獲勝訴判決。

觀光條例案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89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公司將其八仙樂園園區內「歡樂海岸」及「快樂大堡礁」等遊樂設施所在地出租予瑞博公司舉辦「彩色派對」,而在活動期間發生塵爆,死傷人數達到百人,被告新北市政府因認原告公司涉及在八仙園區中辦理非營業項目活動,涉及變更水域遊樂設施使用用途,未符「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所提送的遊樂設施使用用途,且未依規定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急救醫療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系統等違規情事,被告新北市政府爰通知原告公司陳述意見後,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原告公司不服,乃向行政法院起訴,被告新北市政府爰委請本所辦理,經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獲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4號判決(八仙塵爆案)

考績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號判決(長髮員警案)

案件概述

原告因蓄積長髮而於同年度中被記17支申誡,但均未依法申訴,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即以確定之申誡數作成綜合評分考績丙等之處分,原告不服爰向行政法院起訴,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爰委請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2號判決(長髮員警案)

案件概述

原告因蓄積長髮而於同年度中被記36支申誡,但均未依法申訴,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即以確定之申誡數作成綜合評分考績丙等之處分,原告不服爰向行政法院起訴,被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爰委請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

菸酒管理法案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72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先前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進口家具乙批,經基隆關查驗發現內有未經申報之馬牌菸品4萬6670條,也就是私菸,故經被告新北市政府依法裁處600萬元,原告不服,爰向行政法院起訴,經第一審法院廢棄原處分,被告新北市政府爰不服第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且委請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31號判決

請求拆屋還地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96號判決

案件概述

被告無權占有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所有之土地並於其上撘蓋地上物,本所受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委任向被告請求拆屋還地且給付使用補償金予原告,獲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3號裁定

案件概述

被告租用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之土地並於其上搭蓋建物經營餐廳,惟至租期屆至後並未續約竟繼續使用,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訴請拆屋還地並返還不當得利,獲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3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96號判決

案件概述

被告無權占有原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告所有之土地並於其上撘蓋地上物,本所受原告委任向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請求拆屋還地且返還不當得利予原告,獲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748號判決

僱傭相關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裁定(請求給付薪資)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違法終止僱傭關係,爰請求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給付薪資,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託本所辦理,獲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27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其於68年10月受僱於被告前身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於83年7月遭資遣,然航發中心短發資遣費,故請求(改制後)被告漢翔公司,及其上級單位被告中科院共同給付資遣費,被告中科院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公共工程相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於90年12月承攬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之工程,因認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故訴請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應給付工程補償金,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

案件概述

被告與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於89年5月簽定營運業務經營管理合約,承租經營游泳池乙座,每半年應繳納1期租金,並負擔各項稅捐、水電費、電話費,然被告自93年6月起未給付租金,且未支付由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代墊之水電費,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2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其於95年9月騎乘腳踏車行經淡水紅樹林自行車道下坡處,因一輛計程車停於路旁並占用自行車道,原告為閃避該車又因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槽化設計不當,遂造成原告摔車受傷,故訴請損害賠償,被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政府採購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3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依政府採購法參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理之招標案,並經決標予原告,嗣原告主張已依約履行完畢,故訴請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給付尾款,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18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73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其依政府採購法參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之「94年度拒用檳榔菸品校園巡迴宣導活動企劃案」高中、國中、國小組之招標案,經決標後,原告已依約履行完畢,然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尚未給付尾款,遂起訴請求,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18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67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其參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理「94年度拒用檳榔菸品校園巡迴宣導活動企劃案」國小組,除部分學校因不可歸責於原告公司之事由而未能執行外,其餘學校均已履行完畢,故請求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給付餘額,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19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