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清償債務相關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易字第 782 號民事判決

案件概述

被告與原告之女游淑惠為夫妻,游淑惠於96年2月23日因故死亡,原告遂委託張萬選出面與婦產科醫師商談和解,最終簽定和解書時委託被告千述和解書及收取和解金,然被告收受47萬元後即拒不交付,又游淑惠生前曾向原告借款70萬元,基於繼承關係,被告亦應清償35萬元,原告爰委請本所辦理,獲部分勝訴判決確定。

歷審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

案件概述

被告與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於89年5月簽定營運業務經營管理合約,承租經營游泳池乙座,每半年應繳納1期租金,並負擔各項稅捐、水電費、電話費,然被告自93年6月起未給付租金,且未支付由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代墊之水電費,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爰委請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上字第 105 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公司主張其持有債權憑證,經聲請執行時,債務人真霈揚公司方提出會議記錄載有被告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昌公司)同意以四成解決真霈揚公司所積欠之債務,然原告公司並未同意該方案,故被告應清償真霈揚公司之債務,被告冠昌公司爰委請本所辦理,獲原告之訴駁會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9號判決

案件概述

訴外人陳某於101年5月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原告為監護人,復因陳某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而提起訴訟,然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及擔保金,遂向訴外人陳李某人借款,後因陳某罹患失智症,故需龐大醫療費用,遂再向陳李某人借款,總計借貸金額為1200萬元,而於陳某死亡後,陳李某人已將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嗣已對被告為債權讓與通知,並委託本所辦理請求陳某之繼承人返還,獲部份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7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裁定

案件概述

被告先前為公司營業、支付建案廠商工程款等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期間被告向原告清償部分借款,尚餘740萬元,原告乃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返還借款,獲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判決

案件概述

被告於95年開始陸續向原告借款、還款,並開立支票作為還款,然而至105年之後,被告之支票無法兌現,原告遂委託本所辦理請求返還借款及利息,獲勝訴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7號

案件概述

被告先前任職於原告尚園公司,並於99年4月時向原告尚園公司借款200萬元,並約定自99年5月起每月扣5000元攤還借款,然而被告僅還款10萬5千元後即暫停扣款,原告尚園公司後於105年1月發函催告被告返還借款,然未獲置理,原告尚園公司遂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