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訴外人高某與兩造共同簽合夥協議共同為髮型店之合夥人,契約中並有約定合夥人不得為損害組織權益之行為,亦不得在方圓1000公尺內經營或任職同種類事業,否則視為退股,且每違反一項應給付違約金200萬元,詎料,被告離職後至距離髮型店140公尺之新設髮型店工作,已違反協議書,而應賠償違約金400萬元,被告遂委託本所辦理,獲部份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