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相關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被告就本件執行標的物之抵押債權,所聲請之本票裁定內容中未含違約金、無期間利息、無期限違約金,且該本票債權也已罹於時效,故應剔除,被告爰委託本所辦理,獲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95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6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主張蘇某所持有之支付命令顯係以使原告之債權受損為目的,而通謀虛偽成立之假債權,縱認債權存在,也已因房地移轉登記予蘇某而抵銷完畢。又另被告四人為訴外人葉某之繼承人,訴外人葉某為仲陽公司之董事,對公司之資金不可能不知,仲陽公司並無必要向伊借款,足認其債權額為虛偽不實,被告等人遂委託本所辦理,蘇某或部分駁回原告之訴之勝訴判決,另被告葉某等四人係獲原告之訴駁回之勝訴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

案件概述

原告認其遭拍賣財產之分配表有以下應變更之處,被告就次序3及次序6的第2順位並未提出相關事證應剔除,次序7之借款本金應為457萬2200元應修改,且斯時並未逾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被告自不得請求違約金,次序8第2順位、次序9、次序10應不存在,爰委託本所辦理,最終因雙方另案調解而撤回。

歷審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0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20號判決

確認債權存在與否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

案件概述

被告弘晨公司先前積欠原告弘展公司新台幣359萬多元未償,原告弘展公司已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核發禁止被告弘晨公司於系爭債權以及程序費用、執行費用範圍內向被告台電公司收取其所承攬之工程款等債權,被告台電公司亦不得對被告弘晨公司清償,然被告台電公司卻聲明異議,稱得依約將前開工程款等款向予以沒收等,否認被告弘晨公司對其有債權存在,原告弘展公司乃委託本所辦理,請求確認被告弘晨公司對被告台電公司之債權存在,獲部分勝訴之判決。

歷審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6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