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選民吃餐會?張晉婷丟議員寶座 賄選逆轉無罪確定

招待選民吃餐會?張晉婷丟議員寶座 賄選逆轉無罪確定

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被控2014年選舉期間,由競選總部幹部招待選民免費吃餐會,張再出席拜票請求支持。民事部分,張晉婷已被判當選無效確定,也已經被解職;刑事部分,一、二審依違反選舉罷免法判4年半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改判張晉婷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張晉婷被控2014年底參加議員選舉期間,她的競選總部主任、執行長、秘書以座談會、幹部會議等名義,花40萬元開80桌賄賂招待選民吃海鮮,為避免追查,餐費先由幹部墊付,之後再依實際支出報帳請款;張晉婷也在餐宴中向選民拜票,檢方依法起訴。

民事部分,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張晉婷知情,明顯違反選罷法而判檔選無效,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確定,張晉婷喪失議員資格,由次高得票者遞補上位。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一審判張晉婷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高院二審駁回上訴,仍判刑4年6月,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雖然競選幹部有替張晉婷辦免費賄選餐會,張也有逐桌拜票,餐費也確實從競選經費中撥付,但張晉婷對幹部十分信任,由報帳過程中來看,沒有證據顯示張晉婷審核或知情,甚至幹部也曾向張指出,經費是個人支付,無需由張支出。

再者,從張晉婷行程表來看,只有記載檢方起訴書中的一場餐會,並非每場次都有記載,張在餐會上也只有點頭、握手,和一般拜票方式無異,難以認定張知道餐費是來自於自己的競選經費,或指示辦賄選餐會,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張晉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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