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一審大逆轉!立委簡東明賄選案 12人全改判無罪

更一審大逆轉!立委簡東明賄選案 12人全改判無罪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國民黨立委簡東明等12人被控賄選案,高雄高分院上午更一審大逆轉,認為簡東明發給輔選幹部或選舉工作人員的錢,是選舉工作費,不是賄款,因此全部改判無罪,可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的鄭姓等43人,均為簡競選團隊工作人員,她們所拿的錢,均為工作費,而不是賄款,未來一旦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可否翻案,備受矚目。

簡東明賄選案,共有簡等上百多人被起訴,後來只有簡等12人被最高法院發回,簡東明一審被判5年6月,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4年。

屏檢指出,立委簡東明為求連任,2016年立委選舉期間,涉嫌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要求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人,提出各鄉鎮輔選幹部或工作人員名冊,簡再交付王等各10多萬元現金。

馬向王和家等6名有山地原住民樁腳,交付現金賄賂,約定投票給簡東明,每人1500元至3000元不等。

更一審認為馬、王等12人,均為簡東明競選團隊輔選幹部或選舉工作人員,所拿的錢是工作費,與賄選無關,認定罪證不足。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4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