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被撞改判有罪 名嘴批「誰敢開車?」

開車被撞改判有罪 名嘴批「誰敢開車?」

名嘴羅友志前年深夜開車在新北市從支線道轉入主線道時,造成一名機車騎士追撞他的左後車身而倒地受傷,檢方起訴羅男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一審認為無法證明羅有疏失、判他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今上午逆轉改判羅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羅友志今不滿被改判有罪,受訪自比有如台鐵普悠瑪翻車事故的司機、出事都是駕駛的錯,批法官都用「應注意未注意」這個霸王法條來判決,還說他轉彎車沒禮讓直行車,但他和對方「都不是直行車,我轉彎,他也在彎道,出事地點更不在主幹道上」。

羅友志也不服一、二審沒將監視畫面送鑑鄭男當時有無超速,高院反而認定他在事故路口沒煞車就轉彎。羅強調,高院當庭重新勘驗監視畫面時,「大家都說有看到我的煞車燈亮起的紅光,現在卻說我沒踩煞車,是怎樣!」

羅友志重申:「我連油門都沒加,放開煞車就滑出去、就被撞,這樣也算我的錯?」他本來期待高院維持無罪判決,因為「我是公眾人物,不希望自己被判有罪,讓他人以為騎機車超速撞到別人,不用負責」,高院卻改判,「以後,誰還敢開車?」他會上訴。

鄭男的委任律師李永裕受訪指出,被害人否認事發時持用手機導航,感謝法院還原事實真相,希望被告(羅友志)尊重判決結果,盡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李表示,鄭男下唇神經傷後失去知覺、牙齒咬合影響發音,至今均未癒,報考美容師的計畫因而停擺,鄭自行另案提起民事求償100萬元,事先沒告知刑案律師,仍在新北地院審理。

高院本案改判理由主要為傷者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疏失,但羅友志當時開車從產業道路要右轉進入劃分內外線車道的主線道時,不但沒減速察看有無來車,且直接駛入主線道的內側車道。

高院認為,不論新北市兩次事故鑑定,或一審勘驗事故現場畫面的結果,都認定羅開車轉彎沒禮讓直行車先行,其過失不因傷者也有疏失而免責,羅本案所涉過失傷害罪雖為二審定讞罪名,但因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依法得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6年6月9日深夜11時許,羅友志(46歲)開車從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3段160號旁產業道路北往南方向,要右轉進入中興路3段西往東車道,一名鄭姓男子騎機車正好從中興路3段機車引道西往東駛來,因閃避不及,撞上羅的座車左後車門及窗玻璃。

由於衝擊力大,鄭男頭部撞進左後車窗,雖配戴半罩式安全帽,仍造成顴骨、顎骨骨折,臉、頸、胸、肩等多處撕裂傷,還有3顆牙齒斷裂,幸好送醫後無生命危險。鄭男提告後,檢方依車禍鑑定報告結果,認為羅男開車轉彎沒禮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新北法院一審審理時,羅男辯稱車禍主因是鄭男騎車不當,包括疑似邊騎車邊持用手機導航,才沒注意他的車頭燈光,且鄭男也說下引道沒多久就撞上他的車、躺在車旁,對發生經過模糊也無任何印象,羅主張本件車禍過失責任與他無關。

一審勘驗事故現場附近監視畫面,發現鄭男事發前一刻,剛從右轉彎的機車引道進入中興路3段,而非鑑定報告所認定已行駛在中興路3段主線上,因此無法全部採信鑑定報告,且羅友志的車比鄭先抵達事發路口,羅確沒煞停察看有無來車,就開進中興路3段並駛入內側車道,致鄭因而追撞受傷。

不過一審認為,羅男雖有違規行為,但鄭男騎車來自下坡右彎引道,由於轉彎輻度極大,就算羅在路口暫停,也可能受限轉彎阻礙而無法看到鄭騎車接近,因此無法證明羅有應注意未注意的疏失,在「罪疑惟輕」原則下判羅無罪。(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81115/7P6EPWCJ37YNIMJS2V7MSOYBJ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