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蔡錦賢當選無效 二審判呂孫福敗訴確定

控蔡錦賢當選無效 二審判呂孫福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呂孫福參選新北市議員落選,不服蔡錦賢涉賄選遭判7月,逃亡躲過執行刑時效後,繼續選還當選,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二審今認非屬選罷法所定不得登記候選事由,判呂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呂孫福提告主張,蔡錦賢曾犯預備賄選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逃亡通緝,後來因行刑權時效消滅,經撤銷通緝而未執行,認為觸犯選罷法相關事由,蔡錦賢不得登記候選,因此蔡錦賢應當選無效。

一審法院判呂孫福敗訴,呂孫福不服而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呂孫福敗訴確定。

二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雖增訂處罰「預備賄選罪」,但並未同步修正同法所定候選人消極資格,仍僅規範「賄選既遂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候選,並不包含預備賄選罪在內;且「賄選既遂判刑確定者」,列入得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事由,仍未將「預備賄選罪」納入規定,迄今均未修正增訂。

新聞資料指出,於法律未修正變更前,法院應本於法律意旨為審判,不得擅加填補,因此蔡錦賢雖曾犯預備賄選罪,但不屬選罷法所列事由,依法仍得登記為候選人。(編輯:張銘坤)1081120

 

 
新聞來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1200229.aspx